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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耿,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贵州申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8月12日被捕。信贷案例分析。

2009年9月中旬,被告耿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李帮明代表贵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东山住宅建筑建设合同,由贵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建筑。同时,李帮明应耿的要求,以李帮明的名义在贵阳金珠城信用社开户,账户为,存入贵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钱存入,并将活期存折交给耿,作为工程押金。耿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了收据,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和财务印章,说明一个月内进入施工后退还。贷款诈骗。

同月16日,耿将李帮明的存折带到贵阳金珠城信用合作社作为抵押贷款。他以李帮明的名义与信用合作社签订了贷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为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用人民币开立了另一个贷款账户,账户为,信用合作社当天将贷款利息.扣32元备付。

从此到12月10日,耿先后从账户取出了所有贷款。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珠城信用社从抵押黎帮明存折中扣除贷款和逾期利息。李帮明因一个月后未能进入施工现场,向耿追索存折失败。后来,他去信用社询问,得知存折已被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抵押,于是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用社应当承担恢复存折原状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贵阳金珠城信用社将黎帮明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恢复到9月16日原状(存款元)……判决行生效。事发后,除被告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骗的钱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并要求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骗取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构成贷款欺诈罪,金额特别大,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的辩护理由不真实,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如下:

1.被告耿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元。随便花贷款app诈骗。

判决结束后,被告耿拒绝接受,以欺诈是私人资金,不是故意欺诈,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金额特别大,应予处罚。耿上诉称欺诈是私人资金,而不是故意欺诈,经调查,耿在一审供认李帮明存折作为抵押贷款,私人李帮明印章与信用合同签订贷款合同,欺骗信用合同贷款36万元,取出全部,与公安机关供认一致,因此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耿上诉不合理,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于年3月6日作出以下刑事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被告)耿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回耿仍欠赃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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