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盛行,求美者怎么能把整容变成“毁容”?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机构的责任比例很高
最近,与整形相关的新闻不断在报纸上看到。比如深圳一名女子整容失败,智力下降到1岁婴儿水平。女演员高某也在微博上透露,不幸的是,她在医疗美容和鼻子整形方面失败了。手术后,她不仅没有变美,还出现了坏死等症状,从而失业,损失了40万元的片酬,面临着200万元的高额违约赔偿。
北京朝阳法院梳理了近五年受理的212起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发现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医疗美容机构大多为民营机构。美容医生主要是中青年女性,多为面部整形,包括眼睛、鼻子、耳朵、眉毛、嘴唇、面部轮廓整形等医疗美容项目,占52.9%。
其他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也包括身体塑形;美白亮肤、除皱抗衰老、祛斑祛痣、祛疤祛痘等皮肤美容;牙齿美容;头发移植/头发种类等。
涉及医疗美容行为对美容医生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有82起,约占42.1%,甚至死亡。目前,医疗美容机构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案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多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一些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在受到处罚后,不但未能有效整改,反而继续进行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但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并不少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美容市场的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2、非标准诊疗行为频繁发生。医疗美容机构涉及的诉讼很多:主治医师责任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和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疗材料,尤其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的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
3、化名就医问题突出。一些涉及诉讼的医疗美容机构允许美容医生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他们否认了医疗关系,理由是他们接待的医生与被起诉人的姓名不一致,导致难以查明被起诉人的资格。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美容医生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护,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将无法及时受到制裁。
然而,绝大多数相关案件都是通过金钱赔偿来和解的。此外,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相对集中,法院的判决责任比例较高。
轻信广告对医疗美容认知不理性
孙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进行“耳软骨隆鼻尖、鼻尖成形、鼻翼缩小”。术后,孙某因术区血肿在被告处进行了“鼻血肿清创术”。孙认为,被告在网站和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他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手术,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擅自手术造成鼻肿胀、脓液、左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因此被告知法院,要求确认孙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欺诈和医疗过错,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损失的三倍。
经审理,法院发现被告是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是门诊部,不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然而,被告在其网站和孙的营销中声称,他是“医学整形外科诊所、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医院”。孙为鼻整形手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2万多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医疗美容过程中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左鼻前庭组织隆起造成左鼻狭窄损伤的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孙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整形手术,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赔偿医疗费用的三倍要求和其他合理要求。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说,一些美容医生相信广告,忽视医疗美容的风险,缺乏对医疗美容效果的理性理解。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确保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批准、批准的医疗美容项目资格范围内,结束和有意识地抵制虚假宣传,避免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医生,减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很难确定化名就医的关系
谢某某化名为“王某”,前往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进行透明质酸、肉毒杆菌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的诊断和治疗。谢某某术后面部变形。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39万元以上。在诉讼中,谢提交了病人名为“王”的病历、银行交易明细、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他是“王”。谢某说,支付医疗费用的银行卡账户是他自己的名字,支付时间与本案的手术时间相对应,病人签名处的“王”笔迹是谢某写的,可以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辩称,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的姓名不是谢某某,无法证明谢某某是实际患者,不同意谢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说,一些美容医生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选择在医疗美容项目中使用化名进行医疗。当发生纠纷时,很容易引起诉讼主体的资格纠纷。如果相关证据不能反映美容医生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医生的权益保护将面临困难。建议美容医生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
很难找出效果不好修复失败的错误
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想通过“医疗美容”的方式进行调整,因为她对效果不满意。在网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后,她发现页面前三个都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比如“眼整形医院排名第一”、“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40年”。
2017年4月,她支付手术费用超过7.9万元。然而,手术后,张女士在双眼睑两侧增加了新的疤痕,在下眼角增加了骄傲的皮肤,睁开眼睛有拉扯感,干痛,畏光流泪,持续了近一年。经过多次沟通和谈判,诊所承诺修复张女士。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诊所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未明显改善,眼部功能受损。张女士向法院起诉了北京的一家医疗美容诊所。
经调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了多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受到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残疾等级为九级。在《关于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建议“医生占主要原因”,理由是“鉴于医生的过错行为,特别是沟通不足,直接影响医生对手术效果的满意度,这也是评价美容手术效果的重要指标”。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消费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有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张女士被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应确定北京医疗美容诊所为张女士提供消费者医疗美容服务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医疗美容诊所应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增加损失,增加赔偿金额是张女士接受服务费的三倍。与此同时,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因医疗费用而承担的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有过错,张女士因医疗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张女士71多万元。
【风险提示】
法院解释说,当一些美容医生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他们选择去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或其他诊断和治疗。类似的复合诊断和治疗情况很容易导致医疗美容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然而,上述案件中的评估结论和解释显然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拒绝鉴定美容医生维权不力
刘某因“意识形态差;双侧上睑皮肤明显松弛,内眦赘皮;近8年来自觉面部形状不佳,影响美观”,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包括“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上睑皮肤松弛矫正和内眦赘皮矫正”、“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脸颊、颧部、额头、鼻唇沟”。
刘主张被告有“欺骗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睑剪得太多;脂肪注射失败;封建迷信恐吓;欺骗韩医生的医疗技术非常好。许多明星要求韩医生做手术;未经授权将谈判内容发送到微信群”等违约行为,造成“大腿提取脂肪部位疼痛不均匀;全面凹陷处未注射脂肪,没有达到整张脸饱满、年轻20岁、整张脸肿胀的效果。全身麻醉手术造成的“头晕和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用,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诉讼中,法院解释后,刘拒绝“损害后果、被告医疗美容医院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刘承担证据的不利后果,驳回了刘的相关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医生需要对“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等,以及过错行为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上述事实涉及医学美容相关专业知识,一般来说,美容医生的证据主要通过申请或合作进行司法鉴定来完成。
然而,一些美容医生认为评估时间长,成本高,不愿承担评估风险,拒绝或不配合评估,导致事实发现困难。如果美容医生拒绝申请或不配合评估,相关事实将无法发现,美容医生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美容医生在诉讼权利保护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完成证明责任。
【建议】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法院分别对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生提出了建议。
加强守法规范意识,加强自我管理
医疗美容机构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