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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见证人”变成“保证人”,借据上千万不要乱签名
#法治君说#[注意!“见证人”变成了“担保人”。不要在借据上签名[闪光]]。在私人贷款中,我们习惯于找到贷款见证人,并要求见证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但你知道吗?看似在充当“公平大使”的见证人,一不小心就会被送上法庭#普法班#(成都法治)
民间借贷:见证人的风险!
在私人贷款中,“担保人”和“见证人”的头衔很常见,虽然一个词的差异,但法律效力非常不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偿还债务;见证人只在现场证明,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放】2016年1月22日,邹某因经营需要向丛某借款30万元,丛某当天转入邹某账户30万元。邹某收到贷款后,向丛某发放了借据,黄某在借据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借据规定:“今天借到丛某人民币3拾万元(3万.00元)元整,月息2分,期限为一年。借款人:邹某,担保人:2016年16月1日黄某.22”。贷款到期后,邹在没有还款前偿还了12万元。丛随后向法院起诉邹和黄,要求命令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18万元,黄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中,黄辩称,她和邹、丛都是老同学。当她借钱时,邹和丛找到了黄,并要求黄作为贷款的见证人。由于同学们的友谊,黄在借据上签名作为见证人。黄是一个“见证人”,而不是一个“保证人”,不应该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丛与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邹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还款义务。黄辩称是贷款的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但他在借据中由担保人签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预见在担保人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接受黄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涉及的借据中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黄应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邹某被判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偿还丛某贷款本息,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提醒]在日常交易中,我们应该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签署他人的借据、借据等贷款凭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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