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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倒闭公积金如何提取余额——公积金提取

「以案释法」如何分割离婚时尚未提取的公积金?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龙表示,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尚未实际提取,不构成不分割的辩护理由。法院一般会判决当事人直接以现金折扣的形式承担付款义务。

[基本情况]

大理和老屠夫被介绍认识。老屠工作稳定,单位待遇好,五险一金有保障。大理觉得这个人不错,老屠夫对大理印象很好。他们很快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不久就生了一个小屠夫。

领证后,老屠认为单位服务十年,支付住房押金8000元,以夫妻名义分配到xx街xx房。

起初,他们有着深厚的感情,但最终他们无法逃脱“七年之痒”。他们的感情破裂了。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不断加剧,导致老屠离家,夫妻双方开始分居。与大丽分居后不久,老屠经单位同意,将分配的房屋出售,并获得20万元。

后来,老屠夫的单位有了新的福利,并向员工发放了住房补贴。老屠夫与该单位签订了《员工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规定,老屠夫可获得10.8万元的住房补贴,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按月计算,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年内发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老屠发现该单位有规定,住房消费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必须交付给该单位,经该单位批准后才能获得住房补贴。自从老屠和大理分居以来,他一直住在父母家里,既不租也不想买房子,所以他从来没有申请过这笔钱。

十多年后,小屠夫长大了,老屠夫很担心,所以他被起诉法院要求与大丽离婚。大丽说她可以离婚,但她要求分割老屠夫的房屋销售、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老屠听到大理的要求,说卖房子20万,他同意给大理一半,也就是10万。但是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没有收到,所以大理在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后,应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如果大理想分他的住房公积金,他也想反过来要求大理把他的住房公积金分成一半给自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老屠和大丽已经分居多年了。他们的关系确实破裂了,没有和解的可能。他们应该依法判决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就售房款20万元的处理达成协议,应当予以采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持有上述款项的一方可以折价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经调查,大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退休,退休时发放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大理没有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住房补贴,所以没有必要分割。

老屠尚未退休,本案离婚诉讼账户上的公积金金额为32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老屠还有10.8万元的住房补贴,但根据老屠与单位签订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该补贴是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的15年的住房补贴,分摊至每月6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双方离婚时,共125个月,125个月住房补贴7.5万元。

7.5万元是老屠大丽共同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其余部分为老屠大丽的个人财产。虽然老屠大丽没有实际获得7.5万元,但该款属于老屠大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获得的款项,离婚时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如下:

1、老屠和大丽被允许离婚。

2、老屠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了10万元、16万元的公积金折扣和3.75万元的住房补贴折扣,共计29.75万元。

【律师】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是住房的长期储蓄。因此,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权。住房补贴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问题,因此其性质也是如此,即只是扩大了工资的延长,改变了工资的形式。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用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购买房屋,购买的房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使用,这是夫妻双方的选择。将其暂存给有关部门,不会改变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龙表示,在离婚诉讼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尚未实际提取,不构成不分割的辩护理由。法院一般会判决当事人直接以现金折扣的形式承担付款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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